非法捕捞螺蛳 2人被刑拘
[知识] 时间:2026-10-04 23:43:27 来源:无能为力网 作者:焦点 点击:99次
潜江新闻网讯(记者 曾俊伟 通讯员 刘颖鹏)2月23日,非法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,捕捞2名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,螺蛳无视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,人被使用国家禁用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,刑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非法
为保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,捕捞遏制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,螺蛳连日来,人被市农业农村局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。刑拘


2月21日,非法嫌疑人徐某、捕捞伍某驾驶铁质吸螺船,螺蛳使用拖拽泵吸耙刺(俗称吸螺机)在总干渠白鹭湖冉集段非法捕捞水产品——螺蛳时,人被被巡逻的刑拘农业执法人员当场查获,共查获吸螺船1艘、工具2套及水产品螺蛳710.35公斤。
据了解,嫌疑人徐某、伍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资源且数量达500公斤以上,情节严重,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吸螺船1艘、工具2套予以证据保存,710.35公斤螺蛳全部放生,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目前,公安机关已依法对2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对该案件进一步进行侦办。
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何金龙表示,该案中,嫌疑人徐某、伍某通过“拖曳泵”获取水产品的捕捞方式,是不分品种、大小的毁灭性捕捞行为,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存留和发展,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增殖和水域生态环境,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,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;构成犯罪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罚金。
在此呼吁广大市民,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,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。
(责任编辑:探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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